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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 2007 年 4 月 24 日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 “ 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 ” ( 简称 “ 浙拍协 ”, 以下简称 “ 本会 ”) , 英文译名为 “ Auction Trade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拍卖企业及有关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和相关个人 自愿

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的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政府和会员 开展 双向服务为宗旨,坚持“自主、自治、自养 和自我发展 ”原则,发挥 “ 桥梁、纽带、协调、服务 ” 功能, 为 政府部门 当好 参谋和助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行业凝聚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规范行业行为准则,推动全省拍卖业健康 有序和谐 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商务部令《拍卖管理办法》 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 党的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调研,提出行业发展规划 及 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订行规、会约,开展行业 自律 管理, 规范行业行为准则,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促进 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 掌握行业动态, 向政府部门 报告行业情况, 反映会员的 诉 求,协调处理行业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类信息和业务交流,为会员提供 政策法律 咨询服务, 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办好协会刊物 、网站 ,促进会员之间的协作;

(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 合 作,研究、推广国内外先进的拍卖理论、方法和经验,提高全省拍卖行业的理论和业务水平;

(六)经中拍协和省业 务 主管部门授权,参与制订行业标准, 参与企业年检审核, 组织企业资质评定,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

(七)受中拍协的委托,对国家注册执业拍卖师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举 办拍卖师继续教育 、业务交流、主持技巧竞赛 。组织拍卖 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及 员 工的 培训,举办讲座、 论坛、 研讨 等活动 ,提高 行业整体 素质;

(八)接受政府和会员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第六条 凡本省依法设立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拍卖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本会 团体 会员。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主管负责人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因工作变更需换代表人,会员单位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为有利于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本会可接受少 数 专家、学者及业内知名人士以个人身份申请入会。 本会拍卖师分会的会员可应邀列席协会的有关会议。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会刊、信息、资料和 在《浙江拍卖在线》网上发布拍卖公告等 其他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活动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其它有关活动的权利;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 履行下列 义务 :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行规、会约和协会决议;

(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按制度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积极向协会 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工作总结、经验 交流 材料和有关信息资料;

(四) 依据 规定 按时 缴纳会费,并可自愿向协会提供资助。

第九条 会员入会和退会的程序

会员入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入会登记手续,经理事会 审议 批准,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

会员 自愿 退会 应 以书面形式 告知本会,并缴回会员证 。 会员 不履行义务,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 或违法、违规经营给行业造成严重损害的 ,经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研究,可劝其退会, 或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 届四 年, 因 特殊情况 和工作需要, 经理事会 表决通过, 可 提前或 延期召开 换届大会,也可 召开临时会员 ( 代表 ) 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调整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调整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 五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 六 )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在会员 单位 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应是 依法规范运作、 经营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关心行业发展、支持协会工作、在行业中影响大、信誉好的拍卖企业,原则上 为 年 (均) 拍卖成交额 1 亿元以上、拍卖 会 20 场 次 以上、佣金收入 2 00 万元以上 的盈利单位(对于发起创建协会的原理事单位及长期来一直关心行业发展、支持协会工作的规范诚信等单位,其经营业绩条件可适当放宽)。理事单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单位数的 1/4 。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因工作需要,也可多开一次理事会或采用通讯形式征求理事意见决定有关事项。理事会 由会长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书面向秘书处推举新的代表接替。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协会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协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八 )决定副秘书长和 各 机构 主要 负责人的聘任;

(九)视需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在理事单位代表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一)、(三)、(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单位约为理事单位数的 1/3 ,原则上应是年(均)拍卖成交额 3 亿元以上、佣金收入 400 万元以上,其代表人热心协会工作、在行业中具有较高威信的规范诚信企业。

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因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由理事会重新补选产生,原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有权优先推荐候选人。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因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审议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职工作,热爱拍卖事业, 维护公平正义, 在行业中具有 较高声望、获得广泛认可 ;

(三)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会长、副会长原则上应是全行业中的重点骨干企业的法人或主管行业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

会长、副会长的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常务理事数的 1/3 。

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 务 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拍卖及与拍卖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 务 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

(二)负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可以召集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会长的安排,分管协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本会各项经常性的活动;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用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 四 )决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聘用 和报酬 ;

(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按照理事会的决定,联系处理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秘书处受理事会领导,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部门的补贴;

(三)其他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四)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向会员收取年会费。其 标准为:会长 单位 20000 元 、副会长单位 10 000 元, 常务理事单位 5000 元、 理事单位 30 00 元,普通会员单位 1 2 00 元。非企业会员按相应标准减半收缴。

第二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各种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本章程经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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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分会章程

( 2006 年 3 月 28 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组织的全称为“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分会(简称拍卖师分会或分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条 拍卖师分会是由注册在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浙拍协)会员企业的国家执业拍卖师自愿结成的非法人行业组织,在浙拍协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分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浙拍协章程及中拍协和浙拍协关于拍卖师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以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提高拍卖师队伍素质、维护拍卖师合法权益为宗旨,在浙拍协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有关活动,为推进全省拍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努力发挥作用。

第四条 分会接受浙拍协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拍卖师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等行业规章。

(二)协助浙拍协对国家执业拍卖师的执业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向浙拍协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拍卖师的愿望和要求,协调处理会员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维护拍卖师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类学习培训和信息业务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增进相互了解沟通和团结协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拍卖理论知识与主持技巧竞赛评比活动,提高拍卖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接受浙拍协和有关方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六条 分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凡依法取得中拍协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浙拍协会员企业注册的拍卖师,承认和遵守本章程,提出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拍卖师分会会员。

非浙拍协会员企业的注册拍卖师要求加入拍卖师分会的,须有两名分会会员的推荐。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分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分会提供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分会举办的学习交流、业务培训、竞赛评比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分会章程,执行行规、会约和分会决议。

(二)支持分会工作,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

(三)积极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经验介绍和有关信息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和退会的程序:

会员入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入会登记,经分会执行机构审议批准,方可成为分会会员。

会员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分会执行机构备案,即行注销。凡不履行会员义务,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分会执行机构研究,可劝其退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拍卖师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同)。会员大会每届召开二次。在不开会员大会的年份,经分会提出、浙拍协同意,分会会员可列席浙拍协的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分会的章程、行规和会约。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调整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依法规范执业,人品好,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关心行业,热爱本职,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会员。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分会长召集,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浙拍协的有关决议、规定。

(二)选举分会长、副分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分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受理事会领导,由秘书长主持工作。与浙拍协秘书处合署办公。

第十七条 分会设分会长 1 名、副分会长 1-3 名。分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 代表分会签具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决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聘用。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每年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会员 200 元,其中理事 400 元,分会长、副分会长 600 元。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分会收取的会费等收入归浙拍协所有,其财务由浙拍协秘书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统一管理,单独列帐,原则上专项用于分会业务范围的开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 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通过,经浙拍协审核同意并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分会因故需要终止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拍协审核批准,由有关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06 年 3 月 28 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二 OO 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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