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加强对拍卖师的监督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要求,协会秘书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已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三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中拍协[2002]19号)和《拍卖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中拍协[2005]34号)即行废止。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2009年5月20日 附件:《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
文章来源:中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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