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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内容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管理的补充通知》

浙国资办发〔20081

 

各市国资委(办),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053号)通知规定,为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我省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先对《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通知)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要求申请《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包括原已取得从事我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但其有效时间至2008630日的产权交易机构,请于2008430日前按原通知要求报送我委。

二、根据原通知第五条第4款规定,由于我委尚未组织相关培训,本次申请对专业培训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三、根据原通知第五条第9款规定,除符合原规定外,作以下补充:

()产权交易所(中心)

1、成立满三年,前三年累计单向成交额不少于9亿元,其中2007年单向成交额不少于3亿元;

2、前三年累计营业额不少于1200万元,其中2007年营业额不少于400万元;

3、原已取得《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按时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二)招投标机构

1、成立满三年,前三年累计单向成交额不少于15亿元,其中2007年单向成交额不少于5亿元;

2、前三年累计营业额不少于1500万元,其中2007年营业额不少于500万元;

3、原已取得《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按时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三)拍卖机构

1、成立满三年,前三年累计单向成交额不少于3亿元,其中2007年单向成交额不少于1亿元;

2、前三年累计营业额不少于300万元,其中2007年营业额不少于100万元;

3、原已取得《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按时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4、拍卖机构获得中国拍卖A级以上或浙江省规范诚信与业绩优秀拍卖企业。

以上要求各中介机构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申请。

考虑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差异较大,为便于各地国有产权交易,各市(地)如没有符合上述相应要求的,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经严格审核后,可上报申请各一家产权交易中心(所)和拍卖机构。

四、上报材料除按原规定报送材料外,还需增加以下材料:

(一)20052007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或20052007年度营业税纳税税单;

(二)20052007年度成交确认书;

(三)原已取得《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提供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副本,新申请的提供相应材料;

(四)拍卖机构获得获得中国拍卖A级以上或浙江省规范诚信与业绩优秀拍卖企业相关证书。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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