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资办发〔2008〕1号
各市国资委(办),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05〕3号)通知规定,为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我省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先对《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通知)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要求申请《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包括原已取得从事我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但其有效时间至2008年6月30日的产权交易机构,请于2008年4月30日前按原通知要求报送我委。
二、根据原通知第五条第4款规定,由于我委尚未组织相关培训,本次申请对专业培训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三、根据原通知第五条第9款规定,除符合原规定外,作以下补充:
(一)产权交易所(中心)
1、成立满三年,前三年累计单向成交额不少于9亿元,其中2007年单向成交额不少于3亿元;
2、前三年累计营业额不少于1200万元,其中2007年营业额不少于400万元;
3、原已取得《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按时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二)招投标机构
1、成立满三年,前三年累计单向成交额不少于15亿元,其中2007年单向成交额不少于5亿元;
2、前三年累计营业额不少于1500万元,其中2007年营业额不少于500万元;
3、原已取得《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按时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三)拍卖机构
1、成立满三年,前三年累计单向成交额不少于3亿元,其中2007年单向成交额不少于1亿元;
2、前三年累计营业额不少于300万元,其中2007年营业额不少于100万元;
3、原已取得《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按时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4、拍卖机构获得中国拍卖A级以上或浙江省规范诚信与业绩优秀拍卖企业。
以上要求各中介机构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申请。
考虑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差异较大,为便于各地国有产权交易,各市(地)如没有符合上述相应要求的,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经严格审核后,可上报申请各一家产权交易中心(所)和拍卖机构。
四、上报材料除按原规定报送材料外,还需增加以下材料:
(一)2005至2007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或2005至2007年度营业税纳税税单;
(二)2005至2007年度成交确认书;
(三)原已取得《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提供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副本,新申请的提供相应材料;
(四)拍卖机构获得获得中国拍卖A级以上或浙江省规范诚信与业绩优秀拍卖企业相关证书。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